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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告  徐嘉鴻  
訴訟代理人  吳東諺律師
被      告  德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敦修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張雅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5年7月17日16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定於115年7月10日16時宣判,惟當日經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是原定宣判期日因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115年7月17日16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