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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吳宜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7號公示催告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
  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23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附表(股票):   
編號
股票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1057326
1
117

2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90NX21484
1 
94

3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91ND638065
1
1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浚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