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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李文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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