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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劉華爵  
訴訟代理人  李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9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9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12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13808-0
股票
1
200
2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23724-2
股票
1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