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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禾勤精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頂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品陞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4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民國)
(新台幣)

人
1
擁強股份有限公司 
鍾和珍
玉山商業銀行 中壢分行
113年12月17日
401,736元
BI477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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