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鍵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秦偉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