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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泓邦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27721353號)


法定代理人  張宏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5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
  請鈞院以114度司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12月16日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鴻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壢新分行
民國
114年9月5日
新臺幣
92,337元
PM7223446
泓邦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何浚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