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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董慶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秦偉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編號
股數
張數
1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157817-1
360
1
2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189360-1
240
1
3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291440-4
48
1
4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366820-7
36
1
5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442913-5
9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