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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邱文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以114年度催字第227號案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5年1月14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5年1月14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192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鴻億企業社 蔡弘義
桃園信用南華分社
114年11月30日
20,534元
D2715102

002
廣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蔡秀戀
第一銀行平鎮分行
114年12月12日
16,065元
RA6919937

003
高昌水電行 曾愛麗
華南商業銀行觀音分行
114年11月30日
10,000元
TD2610281

004
士正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大湳分行
115年1月10日
59,593元
RA6814556

005
六祥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大湳分行
114年12月10日
154,534元
RA6814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