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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簡彩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5年度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催字第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民國115年1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5年度催字第2號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10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5年度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 昕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01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D1722753
100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