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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季連成  
代  理  人  林芸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附表:
股票:
115年度司催字第24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57442-6
1
1000

2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178040-6
1
1000

3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178041-3
1
1000

4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182986-0
1
1000

5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171573-6
1
480

6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266604-4
1
1000

7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270892-8
1
26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