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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上科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23897247號)

法定代理人  陳維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本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並經鈞
  院予以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
  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本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本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5年3月17日
  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本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68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民國)
(民國)
(新台幣)


1
上科實業有限公司、陳維笙
113年12月16日
115年4月30日
2,090,356元
TH8640166

2
上科實業有限公司、陳維笙
113年12月16日
115年4月30日
5,234,670元
TH8640167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浚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