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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張文勇(即張良身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張良身之繼承人,張良身原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嗣張良身死亡後,如附表所示股票即由張良身之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惟因如附表所示股票業已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4年度催字第140號案裁定公示催告而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67977-8

1
1000

2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219-4

1
140

3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1012-0

1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