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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張辰宇  
代  理  人  蔡佳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起)
股票號碼(迄)
張數
每張股數
總股數
1


立昌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32622
104ND0032632
11
1,000
11,000
2
105ND0038538
105ND0038552
15
 1,000
15,000
3
106ND0041411
106ND0041415
5
1,000
5,000
4
106NX0000230
1
520
520
5
93ND0025892
93ND0026141
250
1,000
2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