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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黃文鶯即亞洸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秦偉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元)
票據種類
票據號碼
受款人
1
全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
壢昌分行
民國114年7月31日
16萬2,200
支票
TD2411975
亞洸企業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