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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昆  
訴訟代理人  劉心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4年度催字第178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附表:
支票:
114年度催字第178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新台幣)

1
歡喜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江庭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
114年7月31日
39,600元
EC0140662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