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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牛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致禎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14521-6
1
1000
2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14523-0
1
1000
3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14525-3
1
1000
4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14527-7
1
1000
5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14522-8
1
1000
6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14524-1
1
1000
7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14526-5
1
1000
8
石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0-NX-129-4
1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