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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丘立全  
代  理  人  陳尹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秦偉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編號
種類
股數
張數
1
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10437-0
普通股
1,000
1
2
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10438-2
普通股
1,000
1
3
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10439-4
普通股
1,000
1
4
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10440-0
普通股
1,000
1
5
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26371-0
普通股
1,000
1
6
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1326-8
普通股
600
1
共計
6張,5,6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