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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8號
聲  請  人  李沿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14年度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11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上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收受後20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施依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3906-6
1
1000

2
新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3907-8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