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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金字第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林青穎律師
被      告  宏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大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瑀律師
            劉允正律師
被      告  彭紹華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複 代理 人  江岱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137「陳秀蘭」法院判決金額(A)欄中「819」、備註欄中關於「819」之記載,均應更正為「346」;合計欄「2,351,407」之記載,應更正為「2,350,93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