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桃秩字第60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連曉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業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4年6月10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1400456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曉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6,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4年6月6日23時30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街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在社群平台臉書「警察之友會」社團,以暱稱「連小莉」發布內容為「我手機無法撥打我人在桃園龍山街18號我被左右兩件困住我只能po網求救麻煩誰看見幫我報警他們有槍」等語之不實貼文(下稱系爭貼文),致多位民眾誤信為真而心生恐懼報案,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違序行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見桃秩卷第4頁至第5頁)。
㈡關係人即張躍藏之供述(見桃秩卷第6頁至第8頁)。
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受理案件紀錄表、系爭貼文翻拍照片(見桃秩卷第9頁至第10頁)。
三、按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又本條項款之非行,必須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之事實散發傳布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始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
四、經查,本件被移送人係為阻止男友離家,因而發表內容不屬實之系爭貼文欲引起警方注意乙節,業經被移送人坦認在卷(見桃秩卷第4頁反面),是被移送人於社群平台發表系爭貼文,係以將明知為不實之謠言散佈於公眾為目的,又多位民眾於系爭貼文發布誤信被移送人遭人持槍圍困而向警方報案乙情,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受理案件紀錄表在卷為證(見桃秩卷第9頁),堪認系爭貼文內容已足使閱覽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已影響公共安寧,揆諸前揭說明,被移送人之違序行為堪以認定,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本案違序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其素行狀況、教育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情,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