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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5年度桃秩字第133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王正賢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移送機關以民國115年7月31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15005944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正賢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5年7月25日17時5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桃園區萬壽路與三民路口。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㈡照片1張。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 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吸食強力膠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及對社會造成潛在危害程度
  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罰鍰。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6條第1 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嘉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