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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377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立桓
被      告  陳鴻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中關於「及其中新台幣元貳萬玖千玖百陸拾伍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千玖百陸拾伍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