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2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瑾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育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愛鳳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 年6 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8,8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3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