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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686號
原      告  上舜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明 
訴訟代理人  曾伯軒律師
被      告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火鎮 
訴訟代理人  謝志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驗收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已於民國111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3月25日宣判,然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均又各自以書狀提出其他證據或攻擊防禦方法,故認有再開辯論,以令兩造再為充分攻防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