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22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火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晨逢國際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9,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