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34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八方盈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以瑄
訴訟代理人 張宗盈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財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天龍
法定代理人 呂理正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
反訴 被告 張宗盈
謝以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經審酌卷內證據,因認本件就鑑定報告所做成之依據與關連性,尚有再行調查必要,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5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為言詞辯論。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