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34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八方盈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以瑄  
訴訟代理人  張宗盈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財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天龍  
法定代理人  呂理正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  
反訴  被告  張宗盈  
            謝以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經審酌卷內證據,因認本件就鑑定報告所做成之依據與關連性,尚有再行調查必要,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5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為言詞辯論。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