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8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再生
南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亮
訴訟代理人 施純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錦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 年4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3,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