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29號
原 告 精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俞萱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陳柏豪律師
被 告 邱奕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