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947號
原 告 劉華仁
劉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吳佳真律師
被 告 王柏鈞 桃園市○○區○○路00號7樓之2
昱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勞曉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建良 寄桃園市○○區○○路0號9樓之1
王敦楷
被 告 昱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勞曉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8月4日上午9時3分,在本庭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