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67號
原 告 達觀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燕珍
訴訟代理人 黃郁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雲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7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