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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再小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信霖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英 
再審相對人  陳亞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 年度桃小字第947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訴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必對於確定判決始得提起,若其判決並未確定,則其提起再審之訴,即不得謂為合法(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87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再審原告雖主張欲對本院110年度桃小字第947號判決提起再審,然查本院110 年度桃小字第947號損害賠償之訴事件,係經再審原告撤回起訴而終結,並非經法院判決而終結,此業經本院依調閱上開案件之辦案進行簿查核無訛。是上開本院110年度桃小字第947號事件既無確定判決,依上說明,自不得對之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乃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