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095號
原      告  黃啟桓 
法定代理人  張夢琛 
訴訟代理人  黃義傑 
被      告  新加坡商競舞電競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訴訟代理人  林芝余 
            盧美慈 
            何千亦 
被      告  艾瑞爾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立家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複代理人    江帝範律師
            許仲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信義區」及「臺北市大安區」,有公司登記表在卷可稽;依原告所述其消費行為在桃園市桃園區內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新桃林門市,本院有管轄權云云。惟原告所提購買紀錄,僅能證明曾購買遊戲點數,並無法知悉得由本院管轄;且被告抗辯原告係以訴外人APPLE公司所開設之ITUNE平台購買點數並以app SDK支付,並非如原告所述,此有訂單詳情在卷為憑;依原告所述原因事實及所提證據,亦查無其他得由本院管轄之因素,則原告主張本院有管轄權,自非可採。依前開法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