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489號
原 告 晶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桂
被 告 瓚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租金,而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