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桃小字第2574號
原 告 大興敦煌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秀琴
訴訟代理人 曾竟成
被 告 翔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輝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2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9,2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兩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簽訂電梯門禁管控系統纜線更新工程契約,契約價金新臺幣(下同)39,600元,並約定被告應以「太平洋」廠牌之「電梯專用雙隔離信號控制線24AWG」施作(下稱系爭契約)。
㈡上開纜線更新工程於111年3月初施工完成,原告社區之F棟建物卻於111年3月25日發生纜線斷裂情形。被告隨即進行修繕並出具切結書保證不會再發生線材斷裂情事。之後,原告社區之E棟建物又發生線材斷裂情事,被告再於111年8月26日出具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承諾:將原告社區內6棟築物之纜線全部更換新品並保證為系爭契約所列之合格產品,並應於111年10月10日前重新安裝纜線施工完畢,纜線材料及完工後品質由原告派人查驗,如再有任何問題,依合約金額加倍賠付社區。
㈢被告依系爭切結書施工畢後,原告社區於111年10月11日委外檢查施工成果,發現被告僅將6棟建物內較易耗損之「活動段」纜線進行更換,而未更換「固定段」纜線,不符系爭切結書中「『所有』纜線全部更換」之約定,且被告所使用之線材亦非系爭契約約定之線材,爰依系爭切結書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兩造簽訂系爭契約後,因全球疫情影響原物料供應,致被告無法購得「太平洋」廠牌之「電梯專用雙隔離信號控制線24AWG」,被告乃於110年11月30日與原告之總幹事達成協議改用「廣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販售之「2464單隔離信號線24AWG4C」線材替代,並調降報價單之金額,但行政作業時漏未一併更改報價單上之廠牌。
㈡上開線材係由被告提供、訴外人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崇友公司)於111年1月施工佈線。經被告查證後發現,111年3月18日原告社區F棟建物纜線遭扯斷,係該棟電梯井內之鐵釘凸出勾扯所致;而其後E棟建物線材斷裂則係崇友公司使用之施工工法不當所致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兩造間簽有系爭契約,及被告曾提出系爭切結書一節,為被告所不爭執(桃簡卷48頁反面、49頁反面),堪信屬實。
㈡被告簽立系爭切結書「之前」纜線斷裂之原因與原告本件請求無關:
⒈本件原告所主張者,係被告未依系爭切結書之約定,在110年8月26日至110年10月10日間將原告社區內6棟建物之所有纜線全數更新,進而依系爭切結書第1點及第3點主張被告違約而請求懲罰性違約金,先予敘明。
⒉被告雖就原告社區電纜斷裂之原因多有抗辯,然被告所提抗辯均係在說明原告社區111年3月至同年8月26日間電梯纜線斷裂可能之原因,被告此部分抗辯縱令屬實,亦與其是否有依系爭切結書完成履約一事無關。
⒊易言之,若被告認為原告社區發生之2次纜線斷裂事件不可歸責於被告,自可拒絕簽立系爭切結書。而被告既願簽立系爭切結書,並承諾將原告社區6棟物之纜線全部更新,則不論此前纜線斷裂之原因為何,均不影響被告應依系爭切結書履約之義務。故原告社區纜線斷裂之原因,於本案而言並無調查審理之必要,從而被告聲請傳喚崇友公司電梯施工人員欲證實111年3月至同年8月26日間原告社區電梯纜線斷裂之原因亦無必要,應予駁回。
㈢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系爭切結書完成履約,有無理由
⒈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系爭切結書承諾事項第1點更新「全部」纜線,僅將較易耗損之活動段纜線進行更換,而未更新固定段纜線一節,被告對此並無爭執,僅辯稱兩造實際約定內容係僅更換活動段纜線(桃簡卷50頁)。
⒉查,系爭切結書第1點記載「社區ABCDEF等6棟所有纜線材料,全部更換新品並保證為當初報價單上所列之合格產品」。依其文意,「所有纜線材料全部更換新品」,自無法解釋為「僅限活動段纜線施工更新,固定段纜線無須更換」,故被告所辯與系爭切結書之文意不符,且被告就其辯詞始終未能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本院自無從採信。
⒊因此,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系爭切結書完成履約,應屬有據。
㈣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有無理由
⒈被告於系爭切結書第3點承諾「纜線材料及完工後品質,社區派人查驗。如再有任何問題,除依合約金額加倍賠付社區外,並願負刑事之相關責任」,此有系爭切結書在卷可佐(桃簡卷12頁)。
⒉被告未依系爭切結書完成履約一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被告既於系爭切結書中承諾若再有任何問題願依系爭契約加倍賠付社區,而又未確實依系爭切結書內容履約,則原告依系爭契約及系爭切結書之約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契約價金2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亦屬有據。
㈤利息起算日:
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⒉本件被告所負債務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務,雙方就利率並無約定,亦無其他可據之利率計付規範,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該債務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0月26日(桃簡卷16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系爭切結書,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併依被告之聲請,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