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317號
原 告 創意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凱
被 告 生活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柴佩瓏
訴訟代理人 陳嵩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起訴時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規定,本院遂以小額訴訟程序行審理程序。後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擴張訴之聲明至300,000元,被告復未表示同意該等變更與否,爰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