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801號
反訴原告 潘麗鈴
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律師
江婕妤律師
反訴被告 駟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泓澔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15定有明文。
二、經查,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提出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461,295元。因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已超過10萬元,本不得適用小額程序,且兩造就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後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無合意,本院亦認本件反訴以小額訴訟審理並不適當,則反訴原告之反訴有違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規定,其反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