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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977號
抗  告  人    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史碩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文正等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9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2年8月31日111年度桃簡字第1977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依首揭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