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243號
原 告 蕭俊策
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律師
複代理人 馮芷涵
楊玉鳳
訴訟代理人 簡瑋辰律師
被 告 中悅音樂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輝揚
訴訟代理人 林經書
被 告 林文慶
戚芸溱
中悅皇家特勤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煒
訴訟代理人 石涼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及113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及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被 告 林文慶 住○○市○○區○○○街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居桃園市○○區○○路0000號9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 告 林文慶 居桃園市○○區○○路0000號9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