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527號
原 告 瘋狂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廉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紫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