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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910號
原      告  蘋果國際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裕
被      告  游浩煒(即展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而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花蓮縣花蓮市,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