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279號
原 告 平捷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漢平
訴訟代理人 陳筱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靖翔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