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401號
原 告 黃羅漁
上列原告與被告運通旅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7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