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457號
原 告 寶福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麗明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劉立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萬4,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