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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原小字第91號
原      告  泰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聲 
訴訟代理人  黃品諺 
被      告  陳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11日上午10時29分在本庭第4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