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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53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雅萱 
被      告  潘珊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林子晴」之記載,應更正為「潘珊妮(原名:林子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