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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755號
原      告  黃宗煒
被      告  雙和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122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