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2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學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昭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1月24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