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坤宸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坤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婧瑋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1,1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