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417號
原 告 王明輝
被 告 呂安緯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瀚升
黃維俊
被 告 飛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曉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旭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查有訴之聲明似主張被告為連帶關係,其依據為何尚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昱臻